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9條、第20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所有條文

  1. 證券承銷商向本公司調換擔保品或抵繳證券,或於日後結清債務時,如取得非其名下之證券,須自行辦理過戶手續,以維權益。
  2. 證券承銷商以有價證券抵繳融資差額及調換擔保品或抵繳證券時,應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並於當日下午二時前辦妥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劃撥手續,或填具「質權設定申請書」會同本公司向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妥質權設定手續後,交由本公司轉存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3. 前項之抵繳證券,證券承銷商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次一營業日前,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抵繳證券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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