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9條、第20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所有條文

  1. 證券承銷商申請承銷融資時,應繳足擔保品,其承銷融資帳戶內同時有多項授信額度時,則依下列公式合併計算其整戶擔保維持率:
    擔保品市值+抵繳證券市值
    擔保維持率=────────────×100%
    本公司融資金額+應收利息
  2. 證券承銷商所提供之擔保品為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於本公司未取得擔保品前,仍將列入擔保維持率計算。
  3. 倘因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價值變動,致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四十時,由本公司通知證券承銷商於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補繳融資差額至擔保維持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之六十六,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1. 一、若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證券承銷商擔保維持率仍未達百分之一百四十,且未補繳差額,本公司自第四個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2. 二、若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證券承銷商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四十以上,雖未補繳差額,第四個營業日本公司暫不處分擔保品;惟嗣後任一營業日,其擔保維持率又低於百分之一百四十時,證券承銷商應即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否則本公司即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3. 三、證券承銷商雖未補繳差額或僅補繳一部分而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八十以上,或於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所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消追繳記錄。
  4. 證券承銷商以有價證券抵繳融資差額者,抵繳內容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其折價比率如下:
    1. 一、政府債券及金融債券,按其抵繳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九十計算,無前一日收盤價者,以面值之百分之九十計算。
    2. 二、其他得為抵繳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分別按其抵繳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或參考價百分之七十、六十計算,但不足一交易單位者,不得抵繳。
  5. 本公司計算證券承銷商整戶擔保維持率時,就抵繳證券之價值免折價計算。
  6. 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依本操作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處分後如不足償還,即通知證券承銷商限期清償,利息自債權發生日起至清償日為止,照融資利率計算。
  7. 本公司以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帳戶內之其他款項逕予抵充致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四十時,準用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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