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9條、第20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所有條文

  1. 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時,其終止上市(櫃)日視為承銷融資期限之到期日,經本公司通知後,證券承銷商應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融資。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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