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9條、第20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所有條文
- 證券承銷商償還融資時,應填具「有價證券承銷融資股票交付清單(代申請書)」,並於申請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償還款項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後,本公司自次一營業日依下列方式退還擔保品及抵繳證券予證券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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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品及抵繳證券以混藏保管者,本公司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質權解除,並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撥回證券承銷商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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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保品及抵繳證券以分戶保管者,本公司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現股後,交還證券承銷商自行向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質權解除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