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9條、第20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所有條文

  1. 證券承銷商所提供之擔保品為申請融資認購之有價證券者,證券承銷商於申請融資時應填具「有價證券劃撥聲明書」及「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或繳交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股票配發通知書」及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蓋妥股東原留印鑑,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股票發放時,逕劃撥至證券承銷商於本公司開立之集中保管帳戶,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手續完成質權設定。
  2. 證券承銷商所提供之擔保品為股款繳納憑證者,證券承銷商於申請融資時應填具「有價證券劃撥聲明書」及「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或繳交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股票配發通知書」,及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蓋妥股東原留印鑑,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股款繳納憑證發放時,逕劃撥至證券承銷商於本公司開立之集中保管帳戶,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手續完成質權設定。證券承銷商並應填具「設質交付帳簿劃撥證券換發新股委託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換發新股時辦理質物變更手續。
  3. 前二項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之發放程序及股務處理事宜,由本公司與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協議訂定「承銷融資股票股務處理約定書」。
  4. 證券承銷商所提供之擔保品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者,應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並於申請日下午二時前辦妥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劃撥手續,或填具「質權設定申請書」會同本公司向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妥質權設定手續後,交由本公司轉存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5. 證券承銷商應將餘額包銷認購價款與本公司融資金額之差額,於股款繳納期限前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本公司於確定入帳後將餘額包銷認購價款於發行公司指定承銷商繳款期限前撥入發行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6.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專供對發行公司繳納認購股款之用,不得挪作他用。但相關孳息歸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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