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9條、第20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所有條文

  1. 證券承銷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予受理申請開立承銷融資帳戶:
    1. 一、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營業許可者。
    2. 二、自行解散或歇業者。
    3. 三、經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破產之聲請者。
    4. 四、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者。
    5. 五、違反承銷融資契約約定事項者。
  2. 證券承銷商申請融資後,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清償融資債務,本公司並得終止承銷融資契約,證券承銷商未清償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處分擔保品。
  3. 承銷融資帳戶內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者,本公司得要求證券承銷商更換,經法院為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準用前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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