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9條、第20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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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申請承銷融資,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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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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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及當年度依有關法令規定應公告或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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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徵信審定同意後,與證券承銷商簽訂「承銷融資契約」,並留存往來印鑑式樣於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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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開立承銷融資帳戶後,應按季將依有關法令規定公告或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財務報表,送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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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於本公司已開立轉融通帳戶者,免送第一項及第三項有關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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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開立有價證券承銷融資帳戶後,本公司將要求其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本公司劃撥保管帳戶下開立集中保管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