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9條、第20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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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提供之擔保品,於償還融資或調換時,本公司得以相同種類及數量之擔保品交付之,但以分戶保管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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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申請償還融資提領證券時,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暫緩受理參加人領回證券,本公司得暫緩發還該項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