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9條、第20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承銷融資所取得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不得充當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及轉融券之券源,其所產生之孳息歸屬於該有價證券之所有人。
  2. 前項擔保品及抵繳證券,除另有規定外,應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混藏保管。但擔保品為發行公司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盈餘轉增資或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所服務產業之增資或創業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其股東或出資人因而取得之發行記名股票,未經轉讓或報稅者(以下稱緩課股票),應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分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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