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9條、第20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所有條文

  1. 證券承銷商提供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除政府債券及金融債券外,應開列字號清單。非證券承銷商自己所有者,另檢附所有人戶籍資料及同意書,本公司得要求該有價證券所有人出具來源證明及擔任連帶保證人。
  2. 證券承銷商提供之擔保品,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如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本公司不予融資,已融資者,並即要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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