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9條、第20條條文(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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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申請承銷融資,應提供擔保品,擔保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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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融資認購之有價證券(或股款繳納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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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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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金融債券(以下稱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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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記名上市政府債券(以下稱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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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上市、上櫃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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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類擔保品之擔保價值依下列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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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融資認購之有價證券或股款繳納憑證:已上市、上櫃者,按申請日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或參考價計算;尚未上市、上櫃者,按其承銷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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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及受益憑證:按申請日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或參考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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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債券及金融債券:按申請日之前一營業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計算,若無收盤價格,則採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揭示之櫃檯買賣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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