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03625號函 准予備查修正第1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公司得自次一營業日起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依有價證券自行拍賣程序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借款人負擔:
    1. 一、融資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2. 二、未依第十六條之一規定償還融資者。
    3. 三、未依第十七條規定補繳差額者。
    4. 四、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調換證券者。
  2. 前項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前,本公司應通知借款人,處分後其不足清償者,本公司得自借款人其他融資交易退還款中扣抵,如仍不足清償,本公司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借款人認股融資帳戶或信用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返還借款人,如仍有不足清償者,本公司依法追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