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03625號函 准予備查修正第1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為申請融資認購之有價證券者,借款人於申請融資時應填具「有價證券劃撥聲明書」及「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或繳交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股票配發通知書」及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蓋妥股東原留印鑑,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股票發放時,逕劃撥至借款人於本公司開立之集中保管帳戶,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手續完成質權設定。
  2. 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為股款繳納憑證者,借款人於申請融資時應填具「有價證券劃撥聲明書」及「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或繳交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股票配發通知書」及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蓋妥股東原留印鑑,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股款繳納憑證發放時,逕劃撥至借款人於本公司開立之集中保管帳戶,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手續完成質權設定。借款人並應填具「設質交付帳簿劃撥證券發換新股委託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發換新股時辦理質物變更手續。
  3. 前二項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之發放程序及股務處理事宜,由本公司與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協議訂定「承銷融資股票股務處理約定書」,本公司應製作借款人清冊及電腦媒體提供予發行公司以利其發行作業。
  4. 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者,應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並於申請日下午二時前辦妥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劃撥手續,或填具「質權設定申請書」會同本公司向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妥質權設定手續後,交由本公司轉存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5. 借款人繳交認購價款與融資款項之差額(以下稱自備款)時,應於股款繳納截止日之前二個營業日前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6. 本公司檢核借款人應繳交之自備款及擔保品入帳無誤後,將認購價款於股款繳納截止日撥入發行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但股款繳納期限特殊且經本公司認可者,自備款得於股款繳納期限當日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7.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專供對發行公司繳納認購股款之用,不得挪作他用。但相關孳息歸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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