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3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03625號函 准予備查修正第1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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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予受理開立認股融資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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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破產之聲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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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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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信用有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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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融資帳戶開立後,借款人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清償融資債務,本公司並得終止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契約,其未清償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處分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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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融資帳戶內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者,本公司得要求借款人更換,經法院為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準用前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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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負責人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負責人或所代表之法人亦不得開立認股融資帳戶,已開戶者,依第二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