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 9002923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條文,並自99年12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6 1918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設置專責單位執行本辦法,並由左列單位主管組成監視業務督導會報:
    1. 一、上櫃監理部
    2. 二、上櫃審查部
    3. 三、交易部
    4. 四、稽核室
    5. 五、資訊部
    6. 六、債券部
    7. 七、經指定之其他單位或人員
  2. 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負責監視制度研擬設計及各部門相關業務之協調,並由副總經理負責督導監視業務,定期召開監視業務督導會報,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視業務督導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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