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 9002923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條文,並自99年12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6 1918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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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置專責單位執行本辦法,並由左列單位主管組成監視業務督導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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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櫃監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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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櫃審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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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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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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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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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債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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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指定之其他單位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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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負責監視制度研擬設計及各部門相關業務之協調,並由副總經理負責督導監視業務,定期召開監視業務督導會報,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視業務督導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