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500089 8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 字第1050016879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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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後,研究報告及引據資料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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