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500089 8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 字第1050016879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時應留存紀錄,並將紀錄置放於營業處所。
  2. 前項紀錄證券商應至少保存二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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