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500089 8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 字第1050016879號函准予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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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報告,得提供予下列之非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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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業機構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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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或徵詢意見之上市櫃公司、上下游廠商或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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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確實有業務發展需要之潛在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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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提供研究報告予前項之非客戶時,應與其書面約定不得對外提供研究報告內容及涉及利益衝突之情事,另須建立提供研究報告之內部控制制度,經法令遵循主管或權責主管及稽核主管確認後,提報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