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9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3002542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條文,並自103年12月29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3003616 8號函)

所有條文

  1. 等價成交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零股交易系統及鉅額交易系統採成交日次二營業日給付結算者,依款券對付方式及下列規定辦理給付結算作業:
    1. (一)證券商對其在本中心市場所為之買賣,對於本中心負有履行給付結算之義務;本中心對於採取多邊餘額給付結算方式之買賣,負有對待給付之給付結算義務。
    2. (二)本中心對於採取多邊餘額給付結算方式之買賣,按有價證券、價款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給付結算。
    3. (三)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就其應付有價證券或價款,有先為履行之義務,本中心於其履行前,得留置其應收價款及有價證券。
    4. (四)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與本中心間,關於有價證券買賣應收付價款、有價證券之給付結算時限如下:
      1. 1.應付本中心之有價證券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2. 2.應付本中心之價款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3. 3.應收本中心之有價證券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後。
      4. 4.應收本中心之價款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後。
    5. (五)賣方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存券餘額不足履行給付結算義務者,應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
    6. (六)經紀商於成交後應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五條規定,向客戶收取買進應付價款或賣出之有價證券。
    7. (七)經紀商向本中心申報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遲延給付結算,應依本中心訂定之「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應依其約定通知委託人或其保管機構。
    8. (八)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證券經紀商應依本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五條規定,向客戶收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9. (九)證券商無法履行給付結算義務時,本中心得暫停其櫃檯買賣業務及函報主管機關,並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處理給付結算作業。本中心並得依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之程序處理之。其對應買進之有價證券應撥入本中心集中保管帳戶,其對應賣出之價金應撥入本中心銀行專戶,再由本中心處理。
    10. (十)證券金融事業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由本中心專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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