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9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3002542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條文,並自103年12月29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3003616 8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款項結算,應依其經營業務種類分別於其往來銀行開立活期存款之「結算專戶」。
  2. 證券經紀商(以下簡稱經紀商)依前項規定開立之結算專戶,除作為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款項收付或轉撥外,該結算專戶款項不得流用,但法令或本中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經紀商已委託二家或二家以上金融機構代理收付客戶款項者,僅限以一家金融機構辦理對本中心結算專戶結算款項之轉撥。其餘金融機構之帳戶僅能作為過渡性質,每日應將客戶結算款項結清至上開金融機構或轉撥至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款項劃撥帳戶,不得留有餘額。經紀商之每一客戶僅限在其中一家金融機構開立買賣有價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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