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6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4050209 1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13149號函准予照辦) |
所有條文
- 因買賣證券而支付或收取之款項,除下列各款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關於開立存款帳戶及收付款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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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另有規定得以匯撥(匯款)方式完成交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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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保管及運用其款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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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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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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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人同意證券經紀商將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