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5條、第53條及第5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154280號令發布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第54條 (告知義務及處罰)
  1.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九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
  2. 前項之告知,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利用時併同為之。
  3. 未依前二項規定告知而利用者,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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