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5條、第53條及第5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154280號令發布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第8條 (直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1.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1.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2. 二、蒐集之目的。
    3.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4.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6.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1.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2.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3.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4.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5.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6.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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