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500139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1點、第3點,自公告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 上櫃申請案開始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發字第10500203551號函)

所有條文

  1. 依規定提交集中保管之股票,自開始櫃檯買賣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得領回其二分之一。但科技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屆滿一年後,始得領回其二分之一。
  2. 依規定提交集中保管之股票,自開始櫃檯買賣日起屆滿一年後,即得將其剩餘之提交集中保管之股票全數領回。但科技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屆滿二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