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3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上字第09400047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至第6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1字第0940104368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審議委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迴避;倘因此而使內部審議委員不足五人時,得由總經理自各部室正副主管遴選適當人選,個案報奉董事長專案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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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公司、其推薦證券商或簽證會計師或其律師所屬事務所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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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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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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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或其配偶所任職之機構與申請公司、其推薦證券商或簽證會計師或其律師互為關係人或具有業務往來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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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人或其配偶就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之相關資料中提供專業意見或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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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與其本身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足以影響其獨立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