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3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上字第09400047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至第6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1字第0940104368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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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於任期內不得有左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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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任何名義期約、收受或價購申請公司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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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申請公司、其推薦證券商或簽證會計師或其律師之間有期約、要求或收受金錢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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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申請公司、其推薦證券商或簽證會計師或其律師之邀宴或款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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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申請公司有正常業務外之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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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接或間接利用審議案件之便圖利自己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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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申請公司提供勞務或出具任何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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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經理部門成員之審議委員並應遵守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審查人員紀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