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5 0004566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條至第3條之1、第5條、第7條至第11 條條文,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500039011號函准予備查)(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就推薦證券商之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於最近一年內,因推薦發行公司登錄興櫃股票期間出具之評估資料、受託辦理發行人向本中心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及發行公司申請上櫃時提出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有缺失而遭處記缺點者,按本條第二項計算之處記缺點總數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但募發準則及外募發準則另有規範者,不在此限:
    1. 一、處記之缺點累計達十點者,本中心得拒絕接受其所推薦之興櫃股票登錄案及所出具之評估報告三個月。
    2. 二、處記之缺點累計達十五點者,本中心得拒絕接受其所推薦之興櫃股票登錄案及所出具之評估報告六個月。
    3. 三、處記之缺點累計達二十點者,本中心得拒絕接受其所推薦之興櫃股票登錄案及所出具之評估報告九個月。
    4. 四、處記之缺點累計達二十五點者,本中心得拒絕接受其所推薦之興櫃股票登錄案及所出具之評估報告十二個月,並建請主管機關處理。
  2. 前項所稱「缺點累計」係以最近一年內經主管機關、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本中心處記缺失之總合計算之。
  3. 本中心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公告有關證券商於最近一年內受處記缺點之累計情形,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即在櫃檯買賣市場公告,自公告日之次月一日起算本中心拒絕接受其推薦興櫃股票登錄案及評估報告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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