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3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8005289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13條、第14條至第16 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發字第1080303577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依個案處以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中心得處以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資訊揭露者,應於本中心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次處以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1. 一、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或法人說明會相關規定者。
    2. 二、重大訊息之內容有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
    3. 三、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4. 四、發布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條所訂公司治理原則不符之資訊且影響股東權益者。
    5. 五、未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提出所須抽查相關資料者。
  2. 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而未同時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未能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向本中心提交文件及資料者,本中心得逕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得加重該次違約金之處分至五百萬元。
  3. 上櫃公司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或暫停及恢復交易之相關規定者,本中心得就每一個案處以五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該次即處以十萬元之違約金;相關違反情事經本中心評估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最高得處以五百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應於本中心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次處以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4. 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中心按次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或上櫃公司於接獲本中心通知應辦理記者會或應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或第十二條之六規定,對其上櫃有價證券採預收款券交易、停止其買賣或終止櫃檯買賣。
  5. 上櫃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向本中心管理部繳納違約金。
  6. 上櫃公司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事者,本中心應將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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