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3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8005289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13條、第14條至第16 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發字第1080303577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因有第十三條之二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致其有價證券經暫停交易者,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且無第十三條之二其他各款規定情事,並於下列各款事實發生當日填具「恢復交易申請書」(附表五)向本中心申請恢復交易者,本中心得公告恢復其上櫃之有價證券交易:
    1. 一、已將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者。
    2. 二、因情事變更,已無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2. 上櫃公司符合前項規定而未依限辦理申請恢復其上櫃之有價證券交易者,本中心得逕公告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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