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3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8005289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13條、第14條至第16 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發字第1080303577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有重大影響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或報導前條各款情事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三)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中心處理;除非經本中心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發現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親赴本中心或採視訊方式召開記者會。若國外法令對上櫃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者,上櫃公司得依國外法令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且除應先申報重大訊息外,若前述記者會之召開時間係為我國之非營業日或已逾台灣時間二十一時以後者,應於我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二小時內辦理。
  2. 為爭取時效,上櫃公司依前項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備或其他方式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應由上櫃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櫃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3. 第一上櫃公司除可指派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召開記者會。
  4. 上櫃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一、二、六、七、十款或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四十款情事及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之重大事項,上櫃公司應指派前述人員親赴本中心召開記者會,不得以視訊方式為之。
  5. 上櫃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易時間內赴本中心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如有一家以上者應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中心核准者,應立即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開說明記者會。
  6. 上櫃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召開之記者會,必要時,得以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訊息說明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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