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3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8005289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13條、第14條至第16 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發字第1080303577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如遇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註明為「子公司」應申報之情事,上櫃公司應代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子公司申報之。
  2. 上櫃公司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重要子公司,遇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上櫃公司應代為申報之。
  3. 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者,除需代重要子公司申報重大訊息外,其下列子公司亦須由上櫃公司依規定代為申報重大訊息:
    1. 一、投資控股公司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子公司,其最近期淨值占投資控股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2.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名稱有「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票券」,或最近期淨值占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上櫃公司及子公司所投資之單一企業,其投資金額合計逾上櫃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如該被投資單一企業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且發生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情事時,上櫃公司應於知悉前揭資訊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代為申報。
  4. 上櫃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母公司遇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視為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母公司屬外國公司者,應於知悉母公司下列各項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代為申報:
    1. (一)發生重大股權變動者。
    2. (二)營業政策重大改變者。
    3. (三)遭受重大災害致嚴重減產或全部停產者。
    4. (四)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5. (五)大眾傳播媒體對母公司之報導有足以影響本國上市櫃子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者。
    6. (六)其他發生依外國公司所屬國法令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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