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3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8005289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13條、第14條至第16 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發字第1080303577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於依本處理程序公開訊息之前,不得對外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2. 上櫃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其應行發布之具體內容依本中心申報格式為之。
  3. 上櫃公司代表於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時,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詳述之,並準備相關書面資料。
  4. 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發布重大訊息之申報期限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上櫃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申報期限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5. 上櫃公司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發展如有重大變化,應依原申報條款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