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5條、第35條之11、第36條、第62條、第63 條、第72條;增訂第35條之12條文,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1號函及同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1. 一、當面委託。
    2. 二、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方式委託。
    3. 三、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
  2. 證券經紀商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當面委託者,應由客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填妥委託書並簽章。
    2. 二、以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方式委託者,應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並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本條第三項規定處理;除電話委託外,並應將函電或相關文件附於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後。證券經紀商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
    3. 三、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證券經紀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客戶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價格(限價或巿價)、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及委託方式等。前開委託紀錄之內容,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時,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3. 前項委託人採款券劃撥辦理給付結算,並經委託人簽具同意書者,且非當面委託者,得免於委託書簽章,但證券商應於成交後迅即通知委託人買賣相關資料,並留存確認紀錄。
  4. 第二項委託書應依委託先後順序編號,其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已成交之委託書,併同其他業務憑證保存。未成交之委託書加蓋未成交戳記,無爭議者保存一週後自行銷毀。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列印或證券經紀商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其列印之買賣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買賣無爭議者應至少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且未逐一列印者,並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5. 證券經紀商對電話委託應同步錄音,並將電話錄音紀錄置於營業處所。
  6. 前項電話錄音紀錄,證券經紀商應至少保存一年。但買賣委託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如證券經紀商發生錄音設備故障或作業疏漏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其原因事實及改善情形向本中心申報。
  7. 依前項所保存之電話錄音紀錄,視為交易憑證之一種,如證券經紀商有規避或拒絕檢查情事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及本中心「查核證券商暨缺失追蹤考核與輔導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8. 證券經紀商受理電話、書信或電報等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其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1.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9. 證券經紀商受理委託人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十分鐘內或收市前一段時間內之委託買賣,申報本中心後,如有大量撤銷或變更申報之情形,本中心得通知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時應向委託人預先收足款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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