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5條、第35條之11、第36條、第62條、第63 條、第72條;增訂第35條之12條文,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1號函及同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等價成交系統之買賣申報價格分為限價與市價:
    1. 一、限價係指申報人限定價格,於買進時,得在限價或限價以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得在其限價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
    2. 二、市價係指申報人未限定價格,得在該有價證券當日升降幅度內成交。
  2. 但初次上櫃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有價證券、管理股票、依本中心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及本中心另有規定者,不得以市價買賣申報。
  3. 每次撮合前,市價買賣申報依下列原則訂定轉換參考價格,並視為其申報價格:
    1. 一、於買進時,以該有價證券當巿最近一次成交價格(如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當巿開始交易基準價為準)、最高限價買進申報、最高限價賣出申報,取最高者為轉換參考價格。轉換參考價格如與最高限價買進申報相同,其撮合順序優先於限價申報。
    2. 二、於賣出時,以該有價證券當巿最近一次成交價(如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當巿開始交易基準價為準)、最低限價買進申報、最低限價賣出申報,取最低者為轉換參考價格。轉換參考價格如與最低限價賣出申報相同,其撮合順序優先於限價申報。
  4. 等價成交系統之買賣申報有效期別分為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
    1. 一、當日有效:係指買賣申報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餘量當市有效。
    2. 二、立即成交否則取消:係指買賣申報輸入時,如未能於當次撮合全部成交,其餘量取消。
    3. 三、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係指買賣申報輸入時,如未能於當次撮合全部成交,該筆申報取消。
  5. 買賣申報價格為市價,或有效期別為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僅得於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採逐筆交易期間輸入。遇採集合交易期間,先前輸入之市價且當日有效之買賣申報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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