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5條、第35條之11、第36條、第62條、第63 條、第72條;增訂第35條之12條文,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1號函及同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於等價成交系統交易,除初次上櫃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管理股票、依本中心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者外,自當市第一次撮合後至收市前十分鐘之時段內,每次撮合前經試算任一成交價格漲跌超逾第二項所訂之參考價格百分之三點五時,本中心採行措施如下:
    1. 一、當筆輸入買賣申報為限價且當日有效,除試算成交價格未超逾價格範圍者立即成交外,本中心同時對該有價證券撮合延緩二分鐘,並繼續接受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當次以集合交易撮合成交。
    2. 二、當筆輸入買賣申報為限價且立即成交否則取消、市價且當日有效或市價且立即成交否則取消,除試算成交價格未超逾價格範圍者立即成交外,當筆輸入買賣申報餘量取消。
    3. 三、當筆輸入買賣申報為限價且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或市價且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當筆輸入買賣申報全數取消。
  2. 前項參考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1. 一、當市第一次撮合起五分鐘內,參考價格為第一次撮合成交價格。第一次撮合如無成交價格,則為開始交易基準價。
    2. 二、當市第一次撮合滿五分鐘起,參考價格為每次撮合前以當筆買賣申報輸入時點往前五分鐘,計算該段期間內各筆價格及數量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如五分鐘內無任一成交價格,則參考價格為最近一次成交價格。如無最近一次成交價格,則參考價格為開始交易基準價。
    3. 三、當市第一次撮合後,遇有價證券執行前項第一款延緩撮合,自該延緩撮合終了後五分鐘內,以該次集合交易成交價格為參考價格。如該次無成交價格,適用前款規定計算參考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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