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70003713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1、第15條之32;增訂第8條 之1、第8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104328號函) |
所有條文
-
上櫃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者,應提請上櫃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
-
上櫃公司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
-
一、重要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之目的。
-
二、對上櫃公司財務及業務之影響。
-
三、重要子公司股權分散之方式、價格訂定依據、股權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
-
四、是否影響上櫃公司於本中心繼續上櫃。
-
-
前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