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0 70001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增訂第45條之5、第46條之10條文,自 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證券自營商使用本中心之資訊系統執行買賣,應依序逐筆將證券商代號、自行買賣申報編號、自營商帳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數量及買賣別等資料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後,列印買賣回報單,俟撮合成交後,即經由參加買賣證券商之印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
-
證券自營商之買賣申報編號,應依申報先後依序編定之。
-
證券自營商之報價限當市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