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0 70001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增訂第45條之5、第46條之10條文,自 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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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為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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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其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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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本中心債券電腦議價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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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商相互間之中央登錄公債發行前交易,應依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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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謂標的公債經財政部發布每季發債計畫之公告後,自其發行日之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發行日前一個營業日止之買賣斷交易;但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於公債發行日原訂之前一個營業日遇天然災害侵襲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而依相關規定停止交易時,其發行前交易之期間延長至公債發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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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款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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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項規定計算之發行前交易期間未達十五個營業日者,其發行前交易之起始日應為該財政部公告之次一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