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0 70001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增訂第45條之5、第46條之10條文,自 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訂定之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辦理。
-
證券商辦理或代理前項業務於買賣申報成交後,委託交易類別倘有變更時,應依本中心「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