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0 70001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增訂第45條之5、第46條之10條文,自 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於客戶為櫃檯買賣時,應瞭解其已具備左列條件,始得接受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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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有價證券之投資,具有相當知識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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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資產狀況判斷,適於為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