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0 70001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增訂第45條之5、第46條之10條文,自 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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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之相關履約事宜,應委由與本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之證券商辦理,但持有人、發行人已與本中心訂立前開契約者可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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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接受前項之委託,或自行請求履約,應於次一營業日查詢履約相關資料後,於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辦理款券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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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之履約、履約查詢及款券收付作業經由本中心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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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之履約與款券收付,另依本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