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0 70001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增訂第45條之5、第46條之10條文,自 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買賣櫃檯買賣管理股票時,應預先收足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始得為之。
-
櫃檯買賣管理股票應採分盤方式交易,每四十五分鐘撮合一次。但其零股交易,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