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0 70001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增訂第45條之5、第46條之10條文,自 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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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自營商應自行買入或賣出,不得代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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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經紀商應代客買賣,不得自行買入或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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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具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應於每次買賣時之書面文件,區別其為自行或代客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