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0 70001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增訂第45條之5、第46條之10條文,自 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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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參加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及外國債券電子交易系統買賣債券,應依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給付結算準備金管理辦法」規定,向本中心繳存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其有低於本中心規定之最低繳存限額者,須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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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債券等殖成交系統給付結算準備金管理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