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0 70001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增訂第45條之5、第46條之10條文,自 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櫃檯買賣。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受益憑證之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之情事。
-
二、有該上櫃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契約終止之情事,經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中心申請終止櫃檯買賣者。
-
三、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