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0 70001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增訂第45條之5、第46條之10條文,自 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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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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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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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核准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者,應依本中心通知將電子檔案上傳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送公開說明書二份予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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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年報及基金每月之資產負債報告書,於申報主管機關之同時,各檢送二份予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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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中心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