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成交者,未依本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規定時間內與本中心完成給付結算,本中心依下列標準課以過怠金,但證券商能就其應付有價證券、價款之遲延交付提出無故意或過失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1. (一)遲延一小時以內者,其不足給付之有價證券張數在二千張以下或遲延之結算價款在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者,課新台幣三萬元;超過二千張或二千萬元者,課新台幣四萬元;
    2. (二)遲延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增課新台幣一萬元。
  2. 證券商未依第四十六條之七第二項及本中心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參、四及肆規定之時限完成申報作業者,本中心得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3. 證券商未依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時間輸入融資融券結算資料者,本中心得課以過怠金。遲延一小時以內者,課新台幣三萬元,遲延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台幣一萬元。
  4. 證券商透過本中心等殖成交系統成交,未於規定時間內補足其給付結算準備金差額者,本中心得就其遲延未補足部分課以百分之一之過怠金。證券商透過本中心等殖成交系統成交,而遲延與本中心完成給付結算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改善;當月遲延給付結算達二次以上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當月遲延給付結算達三次以上或最近三個月受本中心為前揭警告處分二次以上者,本中心得按次連續課以新台幣三萬元之過怠金。但證券商能就其遲延給付結算不可歸責之事由提出證明者,得免除遲延責任。
  5. 前四項過怠金,證券商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二日內向本中心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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