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違約金:
    1.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一條之二、第七十一條之三、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三條第五項、第九十二條之二之規定。
    2. 二、未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五項、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第八十二條第十一項、第八十二條之一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六項規定之本中心所訂格式為之者。
    3. 三、其他違反本中心業務規則或其他章則、辦法、作業程序、作業要點、公告、通函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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