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不得因下列各款情事而不履行給付結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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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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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遲延給付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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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受任人不如期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之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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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轉融通之融資融券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