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分別列印「給付結算清單」,依本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完成給付結算。
  2. 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成交之有價證券屬於融資融券部分者,應由證券商依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及證券金融事業訂定之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3. 前項融資融券結算資料須與證券金融事業對帳者,應於對帳無誤後併同其他結算資料輸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並應編製彙總表輸入本中心電腦,其完成輸入時限不得逾下午九時。
  4. 第一項給付結算清單之格式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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